中華民國馬術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1、裁判之資格:
    1.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2.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3. 通過本會舉辦之裁判講習,經考試合格並通過實習者

 

2、裁判之分級:

裁判工作

裁判等級

縣市級比賽

C級

省市級、全國性比賽

B級

全國性比賽 、國家代表隊隨隊出國之裁判、參加國際性研習、活動、證照考試

A級

 

 

 


 

3、裁判之職務及參加資格

次序

教練種類

職務內容

參加資格

C級裁判

1.從事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2.擔任運動比賽臨場指 導工作。

1.年滿20歲以上。
2.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含同等學歷。
3. 對馬術運動裁判有興趣者。
4. 一年內三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B級裁判

1.從事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2.擔任運動比賽臨場指 導工作。
3.協助國家代表隊教練之訓練工作。

1.取得本會C級裁判資格二年以上者。
2.馬場馬術裁判:
需於兩年內完成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障礙超越裁判:
二年內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3.或亞運前三名之選手。

A級裁判

1.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 比賽裁判。
2.擔任國家代表隊出國訪問賽之隨隊裁判。
3.受派參加國際裁判講習(研)會、活動及證照考試。
4.擔任各級講習會講師。

1.取得本會B級裁判資格三年以上。
2.馬場馬術裁判:
需於三年內完成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障礙超越裁判:
三年內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3.曾入選奧運代表隊之選手。
4.已取得國際裁判資格者。

4、裁判之晉級資格

等級

講習成績

 競賽成績

〔馬協或FEI主辦之正式賽會〕

裁判經歷

C級

通過本會主辦之C級裁判講習一次取得通過講習之證書。

 

通過馬術競賽(離島地區參加該地檢定)一次Youth馬場馬術並完成58%以上或一次障礙110cm以上扣點8點內。

 

1.馬場馬術裁判:須於兩年內完成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障礙超越裁判:兩年內五次以上助理裁判工作。
2.實習需於本會主辦之競賽,但須事前獲得裁判組長之派任實習需通過賽會裁判長之認同簽名。

 

B級

1.通過本會主辦之B級裁判講習二次取得通過講習之證書。

2.通過馬術英語測驗。

 

 

1.馬場馬術裁判:需於三年內完成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2.實習需於本會主辦之競賽或馬場主辦之競賽,但須事前獲得裁判組長之派任認同簽名。

 

A級

1.通過A級裁判講習三次取得通過講習之證書。

2.通過馬術英語測驗。

 

1.馬場馬術裁判:需於三年內完成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障礙超越裁判:三年內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2.實習需於本會主辦之競賽或馬場主辦之賽,但 須事情獲得裁判組長之派任
3.實習需通過賽會裁判長之認同簽名。

 

 

5、裁判受訓內容:

級別

C級裁判

B級裁判

A級裁判

時數

24小時

24小時

32小時

項目分類

科目

 

 

 

馬術文化

馬術運動沿革與趨勢

2

2

2

 

國內組織及制度

 

 

 

馬術概念

基本馬術概念

6

10

16

 

馬場馬術

 

 

 

 

障礙超越

 

 

 

裁判規則

馬場馬術

9

10

12

 

障礙超越

 

 

 

賽會管理

參與賽會注意事項

2

2

2

 

賽會監管

 

 

 

危機處理

危險預防

1

1

1

 

受傷處置

 

 

 

 

後續處理

 

 

 

專業術語

中文

1

1

1

 

英文

1

6

6

術科技術操作(含測驗與實務座談)

 

2

0

0

總 計

 

24

48

72

及格標準

 

70

80

85

備註

本訓練以學分之概念核定成績,課程各類別項目均有測試,測試通過者才給該類別項目之學分,各類別項目如有缺課者不得參加該項目之測試,裁判需通過實習次數如下
(一)C級裁判:三年內完成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二)B級裁判:三年內完成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三)A級裁判:三年內完成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各級裁判需依規定提昇專業能力,國外講習依『國外講習辦法辦理』

 

6、裁判之換照:

本會各級裁判之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裁判需依規定換照,條件如下:

裁判等級

裁判複訓

裁判工作

擔任講師

C級

三年內參與複訓
一次以上

三年內參與賽會
三次以上

 

B級

三年內參與複訓
一次以上

三年內參與賽會
三次以上

 

A級

三年內參與複訓
一次以上

三年內參與賽會
賽會三次以上

三年內擔任馬術專業講師三小時以上

 

 

 

 

 

 

備註:本會各級裁判之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裁判需依規定於三年內參加裁判複訓並換照, A
級裁判需於三年內參與復訓或擔任講師三小時以上。

 

7、裁判之任用:

1.各單位主辦比賽之須向本會申請裁判之派任,並依本會之規定發與裁判費。
2.未經本會派任自行前往擔任裁判工作之裁判,本會將不承認該賽會之成績,及該裁判之工作紀錄。
3.裁判之派任請參考本會裁判派任辦法。

裁判等級
C級
B級
助理裁判
裁判
縣市級
縣市級、省市級、全國級
縣市級、省市級、全國級
裁判長
不可
縣市級
各等級均可
其他
擔任講師
國家代表隊之隨隊裁判
參予國外之講習及活動

 

 

 

 

 

 




8、裁判之管理:

1.裁判應依規定執勤,若經主辦賽會單位提報有缺失者,將由裁判組長了解原因並向法規委員會提出說明。

2.各級裁判若以本會名義參與馬場賽會應聘前,需先獲得本會許可。

3.凡嚴重違反運動精神,或言行粗暴,有失裁判風度者,將提報法規委員會撤銷 裁判資格。

4.下列人員不得任用為裁判:

A.參加比賽馬匹之馬主 。

B.參加比賽之選手、隊長、領隊、教練 。

C.參加比賽選手之直系親屬 。

D、經參賽領隊提報有爭議性之裁判,經裁判長調查屬實者。

*本制席於103年12月29日業經〔教練裁判審查委員會〕修訂後公告。

備註:已具備裁判、教練資格者,若三年內未參加複訓,本會將依規定予以停權處份

中華民國馬術協會裁判升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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