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馬術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2、裁判之分級:
裁判工作
裁判等級
縣市級比賽
C級
省市級、全國性比賽
B級
全國性比賽 、國家代表隊隨隊出國之裁判、參加國際性研習、活動、證照考試
A級
3、裁判之職務及參加資格:
次序
教練種類
職務內容
參加資格
一
C級裁判
1.從事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2.擔任運動比賽臨場指 導工作。
1.年滿20歲以上。 2.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含同等學歷。 3. 對馬術運動裁判有興趣者。 4. 一年內三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二
B級裁判
1.從事運動選手選才等訓練工作。 2.擔任運動比賽臨場指 導工作。 3.協助國家代表隊教練之訓練工作。
1.取得本會C級裁判資格二年以上者。 2.馬場馬術裁判: 需於兩年內完成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障礙超越裁判: 二年內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3.或亞運前三名之選手。
三
A級裁判
1.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 比賽裁判。 2.擔任國家代表隊出國訪問賽之隨隊裁判。 3.受派參加國際裁判講習(研)會、活動及證照考試。 4.擔任各級講習會講師。
1.取得本會B級裁判資格三年以上。 2.馬場馬術裁判: 需於三年內完成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障礙超越裁判: 三年內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3.曾入選奧運代表隊之選手。 4.已取得國際裁判資格者。
4、裁判之晉級資格:
等級
講習成績
競賽成績
〔馬協或FEI主辦之正式賽會〕
裁判經歷
C級
通過本會主辦之C級裁判講習一次取得通過講習之證書。
通過馬術競賽(離島地區參加該地檢定)一次Youth馬場馬術並完成58%以上或一次障礙110cm以上扣點8點內。
1.馬場馬術裁判:須於兩年內完成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障礙超越裁判:兩年內五次以上助理裁判工作。 2.實習需於本會主辦之競賽,但須事前獲得裁判組長之派任實習需通過賽會裁判長之認同簽名。
B級
1.通過本會主辦之B級裁判講習二次取得通過講習之證書。
2.通過馬術英語測驗。
1.馬場馬術裁判:需於三年內完成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2.實習需於本會主辦之競賽或馬場主辦之競賽,但須事前獲得裁判組長之派任認同簽名。
A級
1.通過A級裁判講習三次取得通過講習之證書。
1.馬場馬術裁判:需於三年內完成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障礙超越裁判:三年內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2.實習需於本會主辦之競賽或馬場主辦之賽,但 須事情獲得裁判組長之派任 3.實習需通過賽會裁判長之認同簽名。
5、裁判受訓內容:
級別
C級裁判
B級裁判
A級裁判
時數
24小時
32小時
項目分類
科目
馬術文化
馬術運動沿革與趨勢
2
國內組織及制度
馬術概念
基本馬術概念
6
10
16
馬場馬術
障礙超越
裁判規則
9
12
賽會管理
參與賽會注意事項
賽會監管
危機處理
危險預防
1
受傷處置
後續處理
專業術語
中文
英文
術科技術操作(含測驗與實務座談)
0
總 計
24
48
72
及格標準
70
80
85
備註
本訓練以學分之概念核定成績,課程各類別項目均有測試,測試通過者才給該類別項目之學分,各類別項目如有缺課者不得參加該項目之測試,裁判需通過實習次數如下 (一)C級裁判:三年內完成五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二)B級裁判:三年內完成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三)A級裁判:三年內完成十次以上之助理裁判工作
各級裁判需依規定提昇專業能力,國外講習依『國外講習辦法辦理』
6、裁判之換照:
本會各級裁判之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裁判需依規定換照,條件如下:
裁判複訓
擔任講師
三年內參與複訓 一次以上
三年內參與賽會 三次以上
三年內參與賽會 賽會三次以上
三年內擔任馬術專業講師三小時以上
備註:本會各級裁判之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裁判需依規定於三年內參加裁判複訓並換照, A 級裁判需於三年內參與復訓或擔任講師三小時以上。
1.各單位主辦比賽之須向本會申請裁判之派任,並依本會之規定發與裁判費。 2.未經本會派任自行前往擔任裁判工作之裁判,本會將不承認該賽會之成績,及該裁判之工作紀錄。 3.裁判之派任請參考本會裁判派任辦法。
8、裁判之管理:
1.裁判應依規定執勤,若經主辦賽會單位提報有缺失者,將由裁判組長了解原因並向法規委員會提出說明。
2.各級裁判若以本會名義參與馬場賽會應聘前,需先獲得本會許可。
3.凡嚴重違反運動精神,或言行粗暴,有失裁判風度者,將提報法規委員會撤銷 裁判資格。
4.下列人員不得任用為裁判:
A.參加比賽馬匹之馬主 。
B.參加比賽之選手、隊長、領隊、教練 。
C.參加比賽選手之直系親屬 。
D、經參賽領隊提報有爭議性之裁判,經裁判長調查屬實者。
*本制席於103年12月29日業經〔教練裁判審查委員會〕修訂後公告。
備註:已具備裁判、教練資格者,若三年內未參加複訓,本會將依規定予以停權處份